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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名称:大连市塑料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Dalian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大连市塑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决策服务,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为行业、为会员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大连市塑料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5号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全市塑料行业(原料、制品、模具、机械、营销、科研等)运营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行业基础资料,分析研究行业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轻工业联合会提出行业规划、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传达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项目申报工作,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 倡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开展市场调查,传递市场信息,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会、展销会、订货会、洽谈会
(五)推介新产品、新技术和科研成果,协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合资合作项目,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及业内和社会各界提供所需塑料方面的技术和市场信息,并根据需要提供可能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七)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强制检验以及各类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申报活动。
(八)开展专业工艺技术培训,举办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讲座,帮助指导会员提高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并按时交纳会费; (三)在大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本行业及与塑料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单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提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会费标准为:普通会员单位500元,理事单位1000元,会长、副会长单位2000元。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派出的会员单位按本单位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1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